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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舆情预警分析须谨慎

2018-11-27 17:44:22.0

舆情

传统社会的公共领域内,其舆论是非理性的和浑浊的。这是因为,整体来看人是理性的,但理性并非人性的全部,任性无法完全退出人性。这既是生理因素决定的,也是环境因素决定的,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基因遗传而来的,非我们自己所能完全把控的。即便是理性所造成的顾虑、迟疑等特点,也会造成麻烦。有了这样的“教训”,可能会矫枉过正,让人在以后处理事情时变得轻率。

这种人性的弱点,也会体现在舆情分析工作中。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,问题解决者(舆情分析师)与网络舆情事件的距离到底是远还是近?因为判断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,才可以在真实、全面掌握信息的基础上,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。假如他们只是信息的分析者,不能熟悉网民的多种心态,不能了解观点表达者在什么情况下发表这样的看法,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的判断。

网络舆情预警需要训练有素的“解释者”,他们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、技能和经验,来具体判断舆情事件的发展态势。网络舆情预警的解释者或预警分析师很少参与事件的整个进程,甚至他们只是依据舆情软件搜集来的文字、图片、图标等静态材料做出分析,假若是这样,他们就只能依据自己掌握的材料和经验,对形势作出估计。

舆情分析作为一门职业,是当代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精细化分工的产物。这个职业需要和公众、社会治理部门之间形成某种契约精神,以规范自己的研判。网络舆情预警需要相应的评价性程序,制度的规范性就由这种程序演化而来。在阿伦特看来,使公共性判断成为可能的是康德所说的“扩展的思维方式(enlarged mentality)”。人先天地具有目的性的认知能力,这种认知能力使人能够从一个普遍性的立场(这个立场他只有通过置身于别人的立场才能加以确定)来对他自己的判断进行反思。阿伦特指出,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与意见交换,就是依赖于“扩展的思维方式”之普遍存在而实现的⋯ ⋯扩展的思维方式使公共性的责任判断成为了可能。

对于社会治理部门的网络舆情预警者而言,需要具备这种公共性的责任判断能力。社会治理部门和个人、企业不同,它行使的是公权力。对于社会问题(思潮)的研判,关系到国家、社会和民众的利益。判断失误,或者判断不够准确,最终损害的是我们每个人的利益。所以,不论是社会治理部门内部的舆情机构还是商业性的舆情机构,在给这类部门做舆情研判时,要抛弃个人和舆情机构自身的利益,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问题,解释舆情事件的原因、过程和趋势。如果判断者不能和个体的、单位的利益进行切割,夹杂私利,必然影响自己的判断。一些舆情机构预警分析的轻率,未必是舆情分析人员个人专业素养问题造成的,可能是解释者怀有其他动机,提前预设了答案,进而轻率地进行断言,此类断言不但不利于澄清虚假舆论(情),反而可能加剧网络虚假舆论(情)的发酵。

职业性的判断需要相应的公共责任。意识到自己的责任,区分个人肩负的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(比如对家庭的责任),在对事情做出判断时如实说话,这是网络舆情预警赢得社会尊重的起码要求。对于普通民众而言,在网络上参与社会问题(思潮)讨论时, 自己的观点也要先遵照客观事实进行分析,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形成态度和意见,而不是顺着个人的主观意志行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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